第一条 为加快企业计量工作与国防惯例接轨,提高企业计量水平,增强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国际计量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浙江省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生产型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凡需证明其计量水平的,均可按本办法自愿申请计量水平确认。
第三条 企业计量水平确认分为三级和二级。企业原则上应先申请三级计量水平确认。测量设备在意800台(件)以上的,可根据其计量水平直接申请二级计量水平确认。测量设备小于200台(件)的企业,只能申请三级计量水平确认。
第四条 企业申请三级计量水平确认,应先向市(地)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报市(地)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企业申请二级计量水平确认。应先向省级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报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省、部属企业申请计量水平确认,应先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
转报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申请水平确认,按申请确认的级别直接向省或市(地)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报。
第五条 企业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申请报告;
(二) 申请表;
(三) 计量工作总结;
(四) 计量确认体系文件。
第六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后,会同同级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经资格确认的审核员4-6 人组成审核组开展审核工作,或委托下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审核。
对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按申请确认级别,由相应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审核。
第七条 企业计量水平确认结束后,审核组要填写“企业计量水平确认报告”,并由审核组长交给发证部门审批。
第八条 二级计量水平确认时,有二项主要不符合或十项次要不符合,不予通过。三级计量水平确认时,有三项主要不符合或十五项次要不符合,不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