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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07-04 10:1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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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尚未经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后六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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