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浙江经济发展,规范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浙江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在我省境内生产并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名牌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产品。
第三条 名牌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名牌认定委员会由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业(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名牌认定委员会负责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制定浙江名牌产品发展战略,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浙江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评价、认定和管理浙江名牌产品。
名牌认定委员会下设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认定办由名牌认定委员会委员单位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成。认定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名牌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协调、组织工作。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 拟定浙江名牌产品发展战略规划;
(二) 受理企业名牌产品申报;
(三) 组织对企业申报的名牌产品进行审查并初步拟定名牌产品名单;
(四) 提出保护、扶持浙江名牌产品的政策措施;
(五) 承担名牌认定委员会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名牌认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业产品、农业产品等专业组。各专业组在认定办的组织协调下,根据产品类别确定浙江名牌产品评价方案,并向认定办报告评价情况和结果。
参与评审的专家由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聘任,并实行轮换制度。
第五条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名牌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
第六条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并实行总量控制,优中择优,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不搞终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