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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职业道德规范

发布时间:2006-07-04 10:1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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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从事检定、测试、质量检验、办理条码与代码、提供防伪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业务,都必须在批准的标准内公开收费,任何人不得随意乱收费,更不得刁难勒索用户。

  第八条 社团组织和中介机构人员规范

  一、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本组织的章程与制度;自觉接受挂靠单位的领导,服从挂靠单位的管理;维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形象,不得利用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从事自身业务。

  二、坚持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机构自身的宗旨,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科技、人才与业务知识的优势,围绕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积极主动地开拓业务,切实为企业和用户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

  三、在开展教育培训、技术咨询、学术交流与考核等业务活动中,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不以权谋私,不得向企业与用户索要产品或低价购买产品。

  四、牢固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公正办事,文明从业,热情、真诚地对待用户,以良好的精神风貌与职业素质赢得社会的好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增强自身活力,促进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建设。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本《规范》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公务员、提拔任用干部、晋升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评选表彰模范执行《规范》的职业道德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须根据本《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定期对所属单位、部门、个人进行考核。考核采取自评、互评、社会评、职能部门评、上级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对贯彻、执行《规范》不力的单位、部门要通报批评;对违反本《规范》的工作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及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调离工作。性质严重的,要严肃查处,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要按照本《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考核与奖罚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范》同时适用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授权的计量、质检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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