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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职业道德规范

发布时间:2006-07-04 10:1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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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将要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送达行政相对人。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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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做到十不准规定

  1、不准参加可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严禁在执行公务时喝酒。

  2、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在购物时执法。

  3、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与个人擅自处理案件。

  4、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品。

  5、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

  6、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7、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

  8、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样的样品。

  9、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包庇、通风报信、纵容违法行为以及干扰他人办案。

  10、不准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人员规范

  一、忠于职守,崇尚事业。热爱质量技术监督事业,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真心诚意地为企业用户提供技术服务。做到想用户所想,急用户所急,解用户所难,能办不推,能快不拖,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尽职尽责。

  二、坚持科学、求实、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范。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有关规程进行检验、检定,提供准确、真实的检验、检定数据,出具合法的检定证书、检验报告。禁止伪造、涂改检测数据。

  三、廉洁自律,严肃职业纪律。不允许利用检定、检验、抽样之机吃、拿、卡、要、报;不购买受检产品;不以试用为名,侵占企业利益。不得借执行公务之便推销产品;不得利用单位名义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在进行各种鉴定、样机试验、产品质量检验的过程中,须对原始记录和客户的一切资料保密,直接检测人员不准从事该项目的技术开发工作。样品应退回用户,超过保管期限的样品,均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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