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6-07-04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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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检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出具检验报告的,或出具的检验报告有重大差错,应根据具体情况减收或免收检验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办法(试行)》(修订稿)自本办法发布之日废止,原有的省局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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