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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6-07-04 10:1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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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检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出具检验报告的,或出具的检验报告有重大差错,应根据具体情况减收或免收检验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办法(试行)》(修订稿)自本办法发布之日废止,原有的省局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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