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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完成整改后,向省局提出复查申请,经市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局监督稽查处,由省局安排质检机构进行抽样和复查。全省定期监督检查中省局直接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完成整改后,向市局提出复查申请,经县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局,由市局安排质检机构进行抽样和复查;市、县局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完成整改后,向县局提出复查申请,由县局安排质检机构进行抽样和复查。
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按“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后处理。
复查申请自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一般为三个月。
复查的检验项目必须与原监督检查的检验项目一致。
第三十六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要求: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应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厂长向全厂职工通报情况,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的,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品、库存产品进行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已出厂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的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三十七条 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的整改要求:
(一)立即对在销售产品和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存在安全隐患或没有使用价值的产品不能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三)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四)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产品经销单位负责人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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