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Page: ]
第五章 后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全省定期监督检查结果和其他省级监督检查结果由省局通报全系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连续两次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拒绝监督检查的企业,一般应予以曝光。
各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省级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的信息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省级监督检查结果,应事先征得省局监督稽查处的同意。
各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本级监督检查结果的方式,参照上款规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复查结果也要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检查通报后,应及时予以转发,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并组织举办不合格产品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落实后处理工作。
对于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地区,必要时可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通报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
第三十四条 对国家、省级监督检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严重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很低的产品,由省局监督稽查处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组织行业协会、质检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区域性质量问题的产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主动、及时组织专项整治。
第三十五条 凡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含服务业的经营企业,下同),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销售外,均须认真进行整改和整改后的首次复查。产品未经复检合格不得出厂销售。
省局负责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督促和检查整改工作以及复查;市局负责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行政处罚,省级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的督促和检查整改工作以及复查;县局负责省、市、县级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的行政处罚,市、县级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的督促和检查整改工作以及复查。其中应当由省、市行政处罚的,分别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和复查结果均应及时逐级上报。
分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