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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投诉、举报时涉及行政热潮的抽样检验,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限制。
法律、法规对药品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确定计划
第十条 监督检查任务应当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运行质量,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依据国家和省对产品质量监督的规定予以确定。安排监督检查的产品主要应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十一条 全省定期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编制、受检产品的确定、检查任务的下达,由省局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
全省日常监督检查重点产品目录由省局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市制定的日常是监督检查产品目录报省局备案后实施,并不得与省重点产品目录重复;各县(市)日常监督检查产品目录应纳入各市日常监督检查产品目录,由各市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各质检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包括行业协会),均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有关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建议。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受理。
监督检查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检验细则(评价规则),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对象和范围,承检机构,抽样和检验完成时间、批次以及检验费用的预算等。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三条 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制定抽样方案。抽样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抽样依据;
(二)抽样基数(监督总体);
(三)抽样数量(含检验样和备样);
(四)抽样方法;
(五)签封方法;
(六)抽样时间和地点;
(七)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抽样时须向被检单们出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监督检查通知,抽样单位的抽样介绍信和抽样人员(至少2人)的有效证件(检查证、工作证或身份证)。
对个别临时性产品的抽样,可由下达任务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加盖监督检查专用章的质检任务通知单代替监督检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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