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

发布时间:2006-07-04 10:0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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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证书签收簿;

(八)土地归户册(卡);

(九)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

(十)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

(十一)确权过程中形成的协议书、决定书等文件、资料。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由土地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更新、提供应用。

第六十条  土地登记卡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土地登记簿。

宗地分割的,在原土地登记卡顺序上按宗地分割后去号的顺序排列。

宗地合并的,以合并后的宗地号顺序排列。

第六十一条  土地归户卡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土地权利人名称第一个字(或姓氏)笔划排列组装土地归户册。

第六十二条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查阅,按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者公布。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和出租应当以土地登记文件资料为准。需要查询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受让人、抵押人和承租人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凡符合查询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或资料。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造、擅自涂改和复制土地证书、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第六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单位统一印制。

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格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印制。

土地登记所需的其他表、卡、簿执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订的基本格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进行适当补充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土地证书。非法印制的土地证书无效。

第六十五条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门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二)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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