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

发布时间:2006-07-04 10:06     点击: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同一宗土地多次被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和实现抵押权。

第三十条  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并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  设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在确定 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设定登记。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必须依照本章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十三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时,申请者应当依照规定申报地价;未申报地价的,按宗地标定地价进行登记。

第三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企业将通过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以入股方式转让 的,转让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入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凭证、入股合同和原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兴办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联营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入股合同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

(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

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用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八条  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或者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合同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申请变更登记。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版权申明: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本站信息!!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查看评论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谢谢配合。
在本站搜索相关信息
2003-2005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TOP
Copyright © 2006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考题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