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07-04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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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违法乱纪或者因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法律顾问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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