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九)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以上各项职责,企业可按目前实际情况和工作发展需要,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逐步履行。
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以上职责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
第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四)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
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依法成立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具体职责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企业、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忠于职守、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法律顾问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