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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6-07-04 09:4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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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 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 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十五、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 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 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 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 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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