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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6-07-04 09:4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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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 处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 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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