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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建设部 关于申报特许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办法

发布时间:2006-07-04 09:4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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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许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报:   

  (一)从事岩土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取得全国工程勘察大师称号的人员。   

  (二)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人发[2002]35号)中有关规定,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岩土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在具有甲级工程勘察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负责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项目金、银奖或有关岩土工程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2、受聘担任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题设计的专家。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特许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勘察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部门、总政干部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初审。   

  (三)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初审合格后,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终审。经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终审合格的人员,报建设部、人事部批准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三、申报特许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或铁道部、水利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的意见函;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特许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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