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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室内装饰设计》职业资格评定通知

发布时间:2006-07-04 09:4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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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室内装饰设计人员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飞机、车、船等内部空间进行室内环境设计的专业人员。

 二、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室内装饰设计师(员)职业资格标准已经开始实施。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室内装饰设计师资格考评分为:中级《室内装饰设计》职业资格证,高级《室内装饰设计(员)师》职业资格证,该证书是从事室内装饰设计的资格凭证,作为就业上岗和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统一定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全国通用,出国可以到省级鉴定中心换为相关国家文字版本,其证书的有效性可向发证机关询问。  

 三、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及报考条件: 

    1、中级室内装饰设计员(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经本职业室内装饰设计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本专业大专毕业或在读,室内装饰设计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高级室内装饰设计员(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经本职业室内装饰设计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大专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二级室内装饰设计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取得本职业室内装饰设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室内装饰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室内装饰设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室内装饰设计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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