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五年二月四日
附件: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后续管理的要求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15号公告和2004年第48号公告的规定,2004年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评审工作业已结束,评审结果已在2004年第159号和2004年第202号公告中公布。
已获注册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简称《注册证书》)已经邮出。因部分企业提供的地址不详或有误,导致《注册证书》无法投递或投递后被退回,而且部分企业申请注册时申报的注册内容需要更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收到《注册证书》的,根据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1.凡被列入《无法投寄证书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名单》(见附件)的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0日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供详细准确的中英文对照的联系方式(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收件人、电话、传真和/或电子信箱,凡上述内容不齐的视为无效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和法人签名。经核实后,将予以寄送《注册证书》,邮递费用自付。
2.截止到1月31日尚未收到《注册证书》的,于2005年4月1日前(以邮戳日期为准)向我局寄送书面材料,除提供详细准确的上述中英文对照的联系方式外,还必须提供原申请材料中所提供的联系方式资料,所有材料加盖企业印章和法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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