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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05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7-03 05:1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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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规划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下发的《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97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77号),2005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10月15日至16日举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市规划(含城镇建设)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3、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6、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5年;

  7、1982年底前,取得非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8、取得城市规划或城镇建设、村镇建设专业中专学历后,又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建筑学、园林绿化、道路桥梁、给排水、经济地理、工民建、城市管理)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5年。

  (二)1999年4月7日前,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第3、4款规定不受此条件限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只需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5年;或1982年以前(含1982年),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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