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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施工合同条件的管理(1)

发布时间:2006-07-03 05: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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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

    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1999年出版了《施工合同条件》范本。新范本在维持《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第四版)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合同结构和条款内容作了较大修订。新的版本有以下几方面的重大改动:

    1.合同的适用条件更为广泛

    FIDIC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基础上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不仅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也可以用于安装工程施工。

    2.通用条件条款结构改变

    通用条件条款的标题分别为:一般规定;业主;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职员和劳工;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检验;业主的接收;缺陷责任;测量和估价;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和支付;业主提出终止;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20条247款。比《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条目数少,但条款数多,克服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某一事件往往涉及排列序号不在一起的很多条款,使得编写合同、履行管理都感到很繁琐的缺点,尽可能将相关内容归列在同一主题下。

    3.对业主、承包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更严格明确的规定

    4.对工程师的职权规定得更为明确

    通用条款内明确规定,工程师应履行施工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权力。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施工合同中某些规定权力之前需先获得业主的批准,则应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的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内注明。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或承包商的各类要求均应提交工程师,由其作出“决定”;除非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将该事件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或仲裁机构解决外,对工程师作出的每一项决定各方均应遵守。业主与承包商协商达成一致以前,不得对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限制。通用条件的相关条款同时规定,每当工程师需要对某一事项作出商定或决定时,应首先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合同规定并适当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后再作出公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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