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课堂笔记-第八讲
发布时间:2006-07-03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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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
第六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环球职业教育在线 于谷顺主讲
大纲要求:
检验应考人员对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所构建的基本法律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和安全生产义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的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
本章大纲变化情况:删除了“2004第二章第七节:中介组织机构的责任”
考试内容:
第六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1.了解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2.熟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3.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4.掌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5.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熟悉民事赔偿责任强制执行的规定。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
1、删除:2004年大纲“1、了解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2、熟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3、掌握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的条件及违法责任”。
2、更改:2004年大纲“4、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更改为2005年大纲“3.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4.掌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3、增加:2005年大纲“1.了解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2.熟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5.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6.熟悉民事赔偿责任强制执行的规定。“
本讲要点:
1、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2、 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3、 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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