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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06土地代理考试12.22-06年1.6网报

发布时间:2006-07-03 04: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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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 [2003]101号)、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229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6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按照《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 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 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 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四)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 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 1年。

  (六) 2002年12月18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两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工作经历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 2005年年底。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06年5月27日 9∶00 — 11∶00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14∶00 — 16∶00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2006年5月28日 9∶00 — 11∶00 地籍调查(自备函数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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