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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

发布时间:2006-07-03 03:5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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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材料设备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设备种类、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材料的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代为调剂串换,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4)到货地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发包人负责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将数量补齐;多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合同约定的供应时间,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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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2)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通知工程师共同进行到货清点。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在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二)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前检验

    为了防止材料和设备在现场储存时间过长或保管不善而导致质量的降低,应在用于永久工程施工前进行必要的检查试验。按照材料设备的供应义务,对合同责任作如下区分。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例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施工中,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由承包人负责检查试验后用于工程,但随后又发现材料有质量问题,此时应由(    )。(04年度单选第36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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