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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依法进行的民事行为,他人不得主张无效;
(2) 被宣告死亡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3) 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没有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收养的,被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5)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6、监护的具体设定:
(1)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7、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
(1)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2)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 代理被监护参加民事活动;
(4) 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5)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8、监护的终止:
(1) 自然终止;
(2) 诉讼终止。
9、法人的成立:
(1) 企业法人的成立:
①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
②国有企业法人有时候须依行政法令或国家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而设立,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一般经国家机关审核批准;
③依法向法人登记机关登记。
(2) 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
①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特许主义)
②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特许主义)
③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只有经核准登记后,自登记之日起,才具有法人资格。(行政许可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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