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征:没有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就无法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也不能成立。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赋予的,体现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结合。
(3)分类:
①按其中有无财产内容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②按民事权利的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③按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④按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⑤按权利形成的特点分为:原权和救济权;
⑥按民事权利是否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4、 民事义务:
(1)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千米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2)特征:民事义务不问义务人意思如何,必须遵守,不能随意变更、抛弃;如果不予遵守,则将受到法律的强制和制裁,这也符合一般的法律义务的性质。但民事义务与一般的法律义务所不同的是,这种义务通常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它处于具有平等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中。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民事义务的本质,是法律加于当事人的一种不利益。
(3)分类: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5、 民事责任:
(1)概念: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2)特征:
①民事责任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③民事责任的范围是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相适应。
(3)分类:
①按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不同分为(基本的划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②按民事责任的方式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熟悉:
1、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概念:
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可以分为绝对的发生和相对的发生。绝对的发生,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原始发生的,而不是从其他主体处转移过来的。相对的发生,是指当事人继受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2、 民事污染关系户的变更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