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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规划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7-03 01:5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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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分区规划、城市重要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实行主审专家制。由主审专家带领其他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审阅图件,提出初审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汇报,并作为评审意见的重要附件。

评审委员会经现场踏勘,听取规划编制单位关于规划草案的汇报、主审专家关于初审意见的汇报、规划编制单位针对初审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综合评审委员其他成员的意见,形成评审意见。

规划编制单位向评审会进行方案汇报时,要简明、扼要,必要时应提供相应的简要文本。

第十八条  其他城市规划的专家评审可由组织单位直接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出席会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代表可列席会议。评审会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取规划编制单位方案汇报、现场踏勘、审阅图件、评委会成员发表意见、形成评审意见等。

第十九条  评审意见由出席评审会的评审委员会成员讨论同意,经主任委员签署后生效。当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或评审意见中的部分内容分歧较大时,应进行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成员同意的意见,方可作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对规划方案做出修改和完善,并在规划上报审批时对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省城市规划专家技术论证、方案竞选和城市规划评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要注意满足竞选和评标特殊性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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