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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规划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7-03 01:5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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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的范围与组织

    第五条  以下类型的城市规划在上报法定审批机关审批前,必须经过专家评审:

(一)城镇体系规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

(三)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四)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五)城市分区规划; 

(六)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七)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实行分级评审制度。由国务院审批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省建设厅报请建设部组织专家评审;其他设市城市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设区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所属省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七条  提请专家评审的城市规划草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规划方案已经公示并对公示意见进行了处理,同时加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专用章、有关规划编制人员的注册城市规划师印章。

第八条  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工作一般以评审会的形式进行。

第三章  专家资格的认定和管理

第九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选择符合条件的专家,建立本级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

城市规划评审专家采用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认定的方式确定。

第十条  省建设厅是安徽省省级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机构。

省级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的专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已取得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或其他相关专业注册资格,并被评聘为城市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已取得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或其他相关专业注册资格,并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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