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
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单位、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由地开展工作。
(五)FIDIC道德准则
(1)监理工程师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要求;
(2)监理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3)监理工程师的正直性要求;
(4)监理工程师的公正性要求;
(5)监理工程师的对他人的公正要求。
(六)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井建立在委托监理合同的基础上。
1.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1)使用监理工程师名称;
(2)依法自主执行业务;
(3)依法签署工程监理及相关文件井加盖执业印章;
(4)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2.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委托监理合同开展工作;
(2)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在执业中保守委托单位申明的商业秘密;
(4)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行业务;
(5)不得出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