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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6-07-03 01:4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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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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