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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二
某市城市建设发展,在市区东部地区若干个工厂已经外迁或停产,其厂址由城市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在出让之前已由规划部门编制了详细规划,确定了每块土地的使用性质。某开发公司在出让中竞得其中的一块居住用地,面积4.5ha.按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居住用地的容积率为2.1,建筑密度为25%,建筑高度不得超高45m,居住区内的绿地率为30%,人口密度不超过800人/ha.某开发公司与市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了土地合同,并将上述条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评析:这是一个国有土地出让的实例。关键是某开发公司在竞得4.5ha用地后与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包含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才能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这主要是防止开发公司得到土地后任意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增加土地开发强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根据本例中的条件还可以要求其在4.5ha用地内编制一个修建性详细规划,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做准备。
实例三
某市的市区东北部有一中外合资的电子企业,因产品销路好,急需扩建一条生产线。企业提出在其厂区的东北角占用2.0ha的农村村民住宅和部分农村企业用地,企业提出的用地在城市规划为工业用地。
评析:这是中外合资企业要扩大用地,而且要占用农村集体用地的实例。其扩大用地的范围恰为规划工业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但需将集体用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依照国有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具体可参照例二所述。
实例四
某市在其市区东部有一工厂,由于污染扰民而外迁,其原址12.0ha用地依据城市规划改为居住区。因其区位较好,外商愿以优惠条件受让,后经该厂研究选中一家外商实施合资开发居住区。
评析:这是一个改变用地性质又进行合资开发建设的实例。中外双方如何合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去管它,自有主管部门过问。首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用地性质只能是开发居住区;其次,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列入他们之间的合同或协议;第三,其合资的合同或协议是否得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每四,其开发项目是否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第五,合资开发是否进行了中国法人的注册,有无批准证书,是否已明确了项目经营法人。这些条件均已具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项目经营法人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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