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通[2006]7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2006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6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10月21日、22日两天进行。
10月21日
上午 09:00 - 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 02:00 - 0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2日
上午 09:00 - 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 02:00 - 05:00 城市规划实务
二、报名对象及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5、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6、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7、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99年4月7日前,被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