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3.3.9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路抛制服务时,在商业繁华地区、对外交通枢纽和人流活动频繁的集散地附近,应在道路上设出租汽车停车道。
3.4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3.4.1公共交通停车场、车辆保养场、整流站、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等场站设施应与公共交通发展相匹配,用地有保证。
3.4.2公共交通场站布局,应根据公共交通的车种车辆数、服务半径和所在地区的用地条件设置,公共交通停车场宜大、中、小相结合,分散布置车辆保养场布局应使高级保养集中,低级保养分散,并与公共交通停车场相结合。
3.4.3公共交通车辆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3.4.3的规定。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表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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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养场规模(辆) |
每辆车的保养场用地面积(m2/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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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节公共汽车和电车 |
铰接式公共汽车和电车 |
出租小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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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220 |
280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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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210 |
270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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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200 |
26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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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190 |
250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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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180 |
230 |
36 |
3.4.4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整流站的规模应根据其所服务的车辆型号和车数确定。整流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2.5km。一座整流站的用地面积不应大于100M2。
3.4.5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车辆段的用地面积,应按每节车厢500-600M2,并不得大于每双线千米8000M2。
3.4.6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的工作半径不应大于8km;每处用地面积可按500M2计算。
4自行车交通
4.1一般规定
4.1.1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程速度宜按11-14km/h计算。交通拥挤地区的路况较差的地区,其行程速度宜取低限值。
4.1.2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