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7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时,应使其客运能力与线路上的客流量相适应。常用的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宜符合表3.1.7的规定。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表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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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方式 |
运送速度(KM/H) |
发车频率(车次/H) |
单向客运能力(千人次/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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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 |
16-25 |
60-90 |
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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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轨电车 |
15-20 |
50-60 |
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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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轨电车 |
14-18 |
40-60 |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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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
20-35 |
40-60 |
1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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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
30-40 |
20-30 |
30-60 |
3.2公共交通线路网
3.2.1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应综合规划。市区线、近郊线和远郊线应紧密衔接。各线的客运能力应与客运量相协调。线路的走向应与客流的主流向一致;主要客流的集散点应设置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方便乘客停车与换乘。
3.2.2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
3.2.3大城市乘客平均换乘系数不应大于1.5;中、小城市不应大于1.3。
3.2.4公共交通线路非直线系数不应大于1.4。
3.2.5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
3.3公共交通车站
3.3.3无轨电车终点站与快速轨道交通折返站的折返能力,应同线路的通过能力相匹配;两条及两条线路以上无轨电车公用一对架空触线的路段,应使其发车频率与车站通过能力、交叉口架空触线的通过能力相协调。
3.3.4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3.4.1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