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部门:
人事厅(局)资格考试主管部门:
根据2005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研究决定,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通知如下:
| 考试科目 | 试卷满分 | 合格分数 |
| 1.城市规划原理 | 100 | 51 |
| 2.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 100 | 60 |
| 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 100 | 55 |
| 4.城市规划实务 | 100 | 55 |
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尽快进行复核,并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后,公布考试成绩。经核准的数据按附表(2005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要求进行填写,并及时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备案。
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
2006年1月17日
附表:
2005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 考试科目 | 报名人数 | 实考人数 | 合格人数 | 合格率 | 历年合格人数 |
| 四 科 | |||||
| 二 科 | |||||
| 合 计 |
注:“合格人数”栏目应统计本年度考试合格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数。“历年合格人数”栏目应统计自本专业开始考试以来,包括本年度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累计人数。
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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