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注册师申请表并提交聘用单位;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有关注册材料一并报所在建设局主管部门;
3、各建设局主管部门对其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在注册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后报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
4、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初审后,报全国管委会审定,注册人员证书及印章统一由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在省注册中心领取并下发到注册本人手中。
二、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师变更注册申请表(1式2份);
2、注册师申请变更至新设计单位注册的证明(如用计算机打印需由注册师本人签字)。
3、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变更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4、原聘用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及同意其调动(离退休人员的外聘)证明;
5、原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2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
6、申请人变更注册前的执业印章;
7、新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8、继续注册时要求变更时,需同时提供参加继续教育证明和体检证明。
办理程序
A、跨省(部门)变更注册程序:
(1)申请人按照变更注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申请人将有关材料(含申请人的执业专用章)报送省注册地方管理委员会;
(3)省注册地方管理委员会审查材料符合变更条件后,将变更注册人员材料返还申请人。
B:省内变更注册程序:
(1)申请人按照变更注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将有关材料报送新聘用单位所在建设局主管部门;
(3)各地建设局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将申报材料报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
(4)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将变更注册材料报送全国管委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