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执工字[2006]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2006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注工〔2006〕9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6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考试报考条件见附件 1.
(二)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考试报考条件见附件 2.
(三)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见附件 3.
(四)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
(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 注册结构工程师 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注册结构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参加考试。
报考人员应参照规定的报考条件,结合自身情况,自行确定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确认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报名。凡不符合基础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无效。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后,报考人员须持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证件(原件)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二、考试时间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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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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