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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6-07-03 00:0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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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在勘察设计行业中对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一般通过考试取得,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每年举行一次。

  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通过基础考试的人员,从事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满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考试成绩不实行单科累计管理,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须一次通过全部科目。

  四、在勘察设计单位中的在职专业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基础或专业考试。

  (一)参加专业考试人员的报考条件

    1.1970年(含70年)以前取得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学历,不具备申报考核条件的人员;

  2.1970年(含70年)以前取得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一年以上的人员;

  3.1970年(含70年)以前参加工作,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十五年以上,不具备考核认定条件和规定学历要求的人员,可免试基础考试申报参加专业考试;

  4.1971年(含71年)以后,符合表一“专业、学历、职业实践时间(累计时间)、最迟毕业年限”规定的人员;

  5.本专业本科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八年,最迟毕业年限为1989年的两个条件均满足的,免基础考试(此项规定可延至2000年),以后不再免试。

  (二)参加基础考试人员的报考条件

    1.1990年(含90年)至1997年毕业,且符合表二“专业、学历、职业实践时间(累计时间)、最迟毕业年限”规定的人员;

  2.1971年(含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十五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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