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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案例学习总结精华六

发布时间:2006-07-02 20:2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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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工期

1、 工程师对进度计划不提出意见视为确认,不管确认与否承包人都不能免除应施工组织与工期计划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2、 承包人不能及时开工应在前7日提出延期理由,工程师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延期,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的原因不能及时开工应书面通知,并赔偿损失及顺延工期。

3、 可顺延工期的情况:不能提供约定的开工条件;不能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电汽造成停工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事件;约定的其他情况。

4、 承包人在可以顺延情况发生的14天内提出报告,工程师14天内答复否则视为确认。

六、 质量

1、 体现“优质优价”原则,要求达到优良标准的应增加合同价款并顺延影响的工期。

2、 责任分清承担,双方原因应分别承担,承包人承担建议工程的返修。

3、 检查检验原因影响正常施工时,若质量不合格由承包人负责,若合格由发包人负责。

4、 隐蔽和验收时前48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并准备验收记录,不合格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符合规范要求,24小时后工程师不签字视为批准。

5、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前24小时书面提出延期(但不能超过2天),否则视为验收。隐蔽工程重新检验若不合格承包人承担费用和工期,若合格发包人承担费用和工期。

6、 单机试车承包人组织48小时前通知工程师;联动无负荷试车由发包人组织并48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作记录;负荷试车由承包人全部负责,若要求承包人参加应协商另签协议。

7、 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验收应在24小时前通知承包人并提供合格证明,承包人保管发包人支付费用,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验收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验收应在24小时前通知工程师,并提供合格证明。材料代用由工程师同意后增减合同价款。

七、 合同价款

1、 可调整合同价款的范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影响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停水电汽超过8小时的;约定的其他因素。

2、 承包人在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14天内,将原因及金额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通知14天内给予批复或修改,追加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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