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对某些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项目,可采取合同规定的常规试验以外的试验方法进一步进行验证,以便确定缺陷的严重程度。例如混凝土构件的试件强度低于要求的标准不太大(例如10%以下)时,可进行加载试验,以证明其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又如公路工程的沥青面厚度误差超过了规范允许范围,可采用弯沉试验,检查路面的整体强度等。根据对试验验证检查的分析、论证,再研究处理决策。
(2)定期观测
有些工程,在发现其质量缺陷时,其状态可能尚未达到稳定,仍会继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宜过早做出决定,可以对其进行一段时间的观测,然后再根据情况做出决定。属于这类的质量缺陷,如桥墩或其他工程的基础,在施工期间发生沉降超过预计的或规定的标准;混凝土或高填土发生裂缝,并处于发展状态等。有些有缺陷的工程,短期内其影响可能不十分明显,需要较长时间的观测才能得出结论。
(3)专家论证
对于某些工程缺陷,可能涉及的技术领域比较广泛,则可采取专家论证。采用这种办法时,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尽早为专家提供尽可能详尽的情况和资料,以便使专家能够进行较充分的、全面和细致的分析、研究,提出切实的意见与建议。实践证明,采取这种方法,对重大的质量问题做出恰当处理的决定十分有益。
6.质量事故不作处理的论证
施工项目的质量问题,并非都要处理,即使有些质量缺陷,虽已超出了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但也可以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经过分析、论证,做出无需处理的结论。无需作处理的质量问题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
(2)检验中的质量问题,经论证后可不作处理。例如,混凝土试块强度偏低,而实际混凝土强度,经测试论证已达到要求,就可不作处理。
(3)某些轻微的质量缺陷,通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可不作处理。
(4)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经复核验算,仍能满足设计要求者,可不作处理。
例题: 对于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工程质量事故(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