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但附有限制条件,如限制使用荷载、限制使用条件等。
(5)对耐久性影响的结论。
(6)对建筑外观影响的结论等。
(7)对事故责任的结论。
此外,对一时难以做出结论的事故,还应进一步提出观测检查的要求。
事故处理后,还必须提交完整的事故处理报告,其内容包括: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测试数据;事故的原因分析、论证;事故处理的依据;事故处理方式、方法及技术措施;检查验收记录;事故无需处理的论证;事故处理结论等。
3.质量事故处理的应急措施
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具有可变性,往往随时间、环境、施工情况等而发展变化,有的细微裂缝,可能逐步发展成构件断裂;有的局部沉降、变形,可能致使房屋倒塌。为此,在处理质量问题前,应及时对问题的性质进行分析,做出判断,对那些随着时间、温度、湿度,荷载条件变化的变形、裂缝要认真负责观测,记录在案,寻找变化规律及可能产生的恶果;对那些表面的质量问题,要进一步查明问题的性质是否会转化;对那些可能发展成为构件断裂、房屋倒塌的恶性事故,更要及时采取应急补救措施。
在拟定应急措施时,一般应注意以下事项:
(1)对危险性较大的质量事故,首先应予以封闭或设立警戒区,只有在确认不可能倒塌或进行可靠支护后,方准许进入现场处理,以免人员伤亡。
(2)对需要进行部分拆除的事故,应充分考虑事故对相邻区域的影响,要严防对原有事故的处理引发新的事故,如托梁换柱,稍有疏忽将会引起整幢房屋的倒塌。
(3)凡涉及结构安全的,都应对处理阶段的结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验算,提出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在处理中严密监视结构的稳定性。
(4)在不卸荷条件下进行结构加固时,要注意加固方法和施工荷载对结构承载力的影响。
(5)要充分考虑事故处理中所产生的附加内力对结构的作用,以及由此引起的不安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