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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X200MW 21.5 7.0 28.5 0.48
2-2 2X 300MW 24.0 8,0 32.0 0.27
3Ⅲ类地区、Ⅳ类地区
3-1 2X200MW 23.0 8.0 31.0 0.52
3-2 2X300MW 25.0 9.0 34.0 0.28
注;1.本表中四类施工地区的分类涉及西南地区因多雨酷热原因而导致地区分类改变的规定,不影响本表施工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2.施工区用地指厂区围墙外尚需征租供施工用的土地,不包括施工单位利用厂区围墙内空地作为施工场地的面积。
3.当机组容量与本表不一致时,套用就近容量机组的指标。
4.带“*’号的数字为参考指标。
5.当主厂房为钢结构时,按0.9系数调整施工生产用地。当单台机组施工时,按0.8系数调整施工生产区、生活区用地。
6.施工生活区建筑物以楼房为主,平房为辅。
7.如果施工单位已建成基地,或利用了社会资源,可相应减少生产及生活性施工临时建筑面积时,应相应地核减施工用地面积。
8.本表取用的系数值如下:
(1)施工取用地建筑系数;K1=临时建筑面积/用地面积=0.40~0.45。
(2)施工场地利用系数:K2=用地有效面积/用地面积=0.65~0.70。
(3)生活区用地建筑系数:平房K1=0.35~0.40;二层楼房K1=0.45~0.55;三~四层楼房K1=0.6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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