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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生活区应设有雨水及生活下水的排放系统。
⑥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与地方的环保要求。
(9)施工区域应设临时的围墙,出入口的布置应尽量使人流、车流分开,并设有专人管理。现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电厂投产后施工区与电厂厂区应有各自的出入口。铁路进现场处的大门不得兼作人流出入口。
(10)利用电厂生产区域布置临时施工场地时,应考虑机组投产后电厂生产管理的需要。
(11)施工临时建筑物及易燃材料堆放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12)施工现场需设置放射源库时,放射源库房的设计,以及放射源库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条例和标准的要求。
(13)按照目前施工方式,参照各类现场实际用地水平,本着紧缩的原则,制定各类地区不同机组容量工程的施工用地面积控制指标,见表2G313018。
施工用地面积控制指标表 表2C313018
序 号
机组台数及容量施工区用地
(hm2)施工单位生活区
用地(hm2)施工用地合计(施工区用地+
施工单位生活区用地)(hm2) 单位千瓦施工
用地(m2/kW)
1 1类地区
1-1 2X 200MW 20.0 6.0 26.0 0.43
l-2 2X 300MW 23.0 7.0 30.0 0,25
1-3 2X600MW 27.0* 8.0* 35.0* 0.19*
2 Ⅱ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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