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G313015 土建工程生产性施工临时建筑及施工场地一般包括的内容
1.土建工程的生产性施工临时建筑及施工场地一般包括下列项目:
(1)混凝土系统:包括混凝土集中搅拌站、现场简易小型搅拌站、中小型构件预制场、混凝土作业和办公设施。
(2)木作系统:包括细木加工、木模板制作、钢模板及其附件整理和维修、钢脚手管校直和维修等加工间。
(3)钢筋系统:包括钢筋、铁件制作等加工间,钢筋原材料及成品堆放场。
(4)修配:包括金工、铆焊等加工间及堆放场。
(5)机械动力站:包括机械停放、检修、备品备件等库房及场地。
(6)仓库:包括钢材库、建材库、五金电料库、水暖零件库、暖库(焊条、焊剂保管烘焙)、工具杂品库、危险品库(氧气、乙炔、油漆、油料等)、钢结构堆放及拼装场、劳保库、地磅间等库房及堆放场地。
(7)其他:包括总承包单位、分承包单位办公室及其配套设施;水、电等力能设施(水泵房、变电所、锅炉房);土建试验设施;烟囱、冷却水塔、水暖、油漆、起重、焊接作业设施;土方中转及弃土堆放场、废弃物堆放场及现场厕所等。
2.混凝土搅拌系统的设置可参照下列做法:
(1)一个工程宜设混凝土集中搅拌站一座,以混凝土总量或连续高峰月的施工量选定搅拌机数量,一般不少于两台。搅拌机宜采用卧轴、强制式。搅拌站应运行可靠,称量系统宜采用微机控制,满足计量要求,以确保组成混凝土的各种原材料、外加剂、掺合料计量正确。
(2)烟囱工程、冷却水塔工程、距离较远的厂外工程、中小型构件预制场及现场零星混凝土、砂浆,必要时可单独设置现场小型简易搅拌站。
(3)有条件的地区,一次连续浇灌较大的混凝土也可采用外供商品混凝土进行补充。
(4)搅拌站应设添加外加剂的装置,Ⅲ、Ⅳ类地区宜设材料加热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