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对监测活动,在程序中应明确规定:如何进行例行监测,如何使用、维护、保管监测设备,如何记录和如何保管记录,如何参照标准进行评价,什么时候向谁报告监测结果和发现的问题等;
③组织应建立评价程序,定期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持续遵循情况,以判断环境方针有关承诺的符合性。
14)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4.5.2)
①组织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程序,用来规定有关的职责和权限,对不符合进行处理与调查,采取措施减少由此产生的影响,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并予以完成;
②对于旨在消除已存在和潜在不符合所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应分析原因并与该问题的严重性和伴随的环境影响相适应;
③对于纠正与预防措施所引起对程序文件的任何更改,组织均应遵照实施并予以记录。
15)记录(4.5.3)
①组织应建立对记录进行管理的程序,明确对环境管理的标识、保存、处置的要求;
②程序应规定记录的内容;
③对记录本身的质量要求是字迹清楚、标识清楚、可追溯。
16)环境管理体系审核(4.5.4)
①本条款所讲的“审核”是指环境管理内部审核;
②组织应制定、保持定期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方案;
③审核程序和方案的目的,是判定其是否满足符合性(即环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对环境管理工作的预定安排和规范要求)和有效性(即环境管理体系是否得到正确实施和保持),向管理者报告管理结果;
④对审核方案的编制依据和内容要求,应立足于所涉及活动的环境的重要性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⑤审核的具体内容,应规定审核的范围、频次、方法,对审核组的要求,审核报告的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