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外观质量的检查。
⑸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经返工或更换设备的工程,应该重新检查验收;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工程,应予以验收;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工程,虽局部尺寸等不符合设计要求,但仍然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经返修和加固后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工程严禁验收。
1Z204040熟悉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政府监督
1Z204041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政府监督的职能
⑴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我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行使监督职能,其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程的使用安全及环境质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⑵各级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地方和各专业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⑶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包括两大方面:
·一是监督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设计勘察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的规定;
·二是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1Z204042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政府监督的实施
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手续,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签发有关质量监督文件。
⑵开工前的质量监督
开工前召开项目参与各方参加的首次监督会议,公布监督方案,提出监督要求,并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参与各方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是否完善的情况的审查。具体内容为:
·检查项目参与各方的质保体系,包括组织机构、质量控制方案及质量责任制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