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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不能可靠地估计所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即不能满足上述3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企业则不能按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则应正确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并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同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不确认利润。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只能部分地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金额,确认为损失。
3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认为当期损失。
3.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
(1)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形式
1)、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而收取的利息收入。这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存、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2)、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而形成的使用费收入。
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因债权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及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股利收入等,这些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在租赁、投资准则中有相应规定,故 收入准则并不涉及这些内容。
(2)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的确认原则
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原则进行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这是任何交易均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企业应根据对方的信誉情况、当年的效益情况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等达成的协议等方面进行判断。如果企业估计收入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应确认收入。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利息收入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存、贷款利率确定;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确定。
4.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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