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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辅导-工程合同/变更价款和索赔的处理与计算讲义

发布时间:2006-07-02 17:4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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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符合有关规定。按约定交付现场。 

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承包人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对发包人的损失给予赔偿。   

    三、工期可以顺延的原因 

    因以下原因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可以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价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等造成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对于其余情况,特别是由于承包人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自己承担送约责任。 

    四、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 

    对于以可调价格形式订立的合同,其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包括: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等造成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 

另外此处还应注意时效问题。 示范文本规定,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若工程师在收到通知14天后未做答复,则视为已经同意。 

五   质量和检验 

2、试车。 

    (1)单机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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