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深化建设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2)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完善建设工程领域执业资格体系的重要内容; 3)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 4)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与国际接轨、开拓国际建筑市场的客观要求。
■ 建造师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人事部、建设部依据国务院上述要求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出台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要求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时间定为五年,即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2003年2月27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同时,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不再审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 建造师级别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 建造师考试制度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 建造师资格专业的划分 建造师共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