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APEC建筑师的注册申请者必须满足在本经济体内注册后不少于七年的以注册建筑师的身份工作的专业工作经验期限,其中至少三年的实践活动必须以责任建筑师的身份进行;
(5)为了保证APEC建筑师的能力水平,在过去两年内未从事建筑实践活动的申请者需要进行职业发展测试,或者具有其他证明申请者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才能注册到APEC建筑师登记簿。(申请时为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内,并且累计注册时间不少于7年)
5、APEC建筑师登记簿
APEC建筑师是通过各经济体的APEC建筑师登记簿分册得到确认的。APEC建筑师登记簿的意义如下:
(1)根据APEC建筑师标准进入APEC建筑师登记簿的人,已经证明他们在执业能力方面达到了APEC建筑师标准要求,有独立执业的能力。在为其它经济体提供服务时不应对其技术能力和在当地的工作经验提出限制。例如进行注册考试和有在东道主经济体的工作经验等(非本经济体建筑师往往受到这些限制)。但是东道主经济体可根据本经济体的实际情况对APEC建筑师提出额外的认可要求(比如一些特殊的测试等),以满足该经济体专业工作的特殊需要,但是这些要求必须完全透明。
(2)为了在促进APEC地区建筑师流动性的过程中保证透明度,每个参与经济体的监督委员会都应在其网页上公布本经济体对其他经济体APEC建筑师的要求。
(3)APEC建筑师登记簿为APEC建筑师满足东道主经济体部分或全部注册/持证要求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标准平台,为各参与经济体之间达成双边或多边市场准入互认协议奠定了基础。
(4)由中央理事会通过,各经济体的APEC建筑师登记簿将于2005年9月19日同时启动。这是各经济体授予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APEC建筑师"称号的最早时间。
6、APEC建筑师项目的组织机构
APEC建筑师项目是各参与经济体共同建立的一个合作组织,本着自愿和协商的原则其签署的协议不具有合同的法定约束力。具体工作机构设置如下:
(2)监督委员会——每个参与经济体都必须成立一个监督委员会,经中央理事会授权后承担起本经济体中APEC建筑师项目的管理工作。执行中央理事会的政策并履行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