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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6-07-02 12:5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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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由聘用单位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继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简况;

    (二)申请人在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十三、注册建筑师调离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在解聘后三十日内交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

  

      十四、注册建筑师离退休后,若需继续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应首先接受原单位返聘,其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继续有效;原单位不再返聘,应负责收回其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在离退休之日后的三十日内,交回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

    十五、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十六、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含三级)以下项目;五级以下项目,允许非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所在建筑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与其所在建筑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单位的业务范围。

    十七、注册建筑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保证建筑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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